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34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4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仝海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