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2号
原告:牛大辉,男,汉族。
被告:彭艳,女,汉族。
被告:漯河市临颍县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大辉诉被告彭艳、漯河市临颍县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大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大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大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大辉负担。
审判员 李颍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仝海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