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128号
原告孙小平,男,1985年8月1日生。
被告屈新法,男,1962年7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平与被告屈新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小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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