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486号
原告伍某某,女,1979年5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薛某某,男,1971年3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国章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汤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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