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李英龙,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史留拴,男,1960年4月1日生,汉族。
被告孟迎春,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龙与被告史留拴、孟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龙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英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英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李英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楚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