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507号
原告李琰,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刘伟伟,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赵国梁,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李琰与被告刘伟伟、赵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琰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琰与被告刘伟伟、赵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琰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青
审 判 员 孙松涛
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楚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