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琰与刘伟伟、赵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30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507号

原告李琰,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刘伟伟,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赵国梁,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李琰与被告刘伟伟、赵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琰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琰与被告刘伟伟、赵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琰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青

审 判 员  孙松涛

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楚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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