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荣霞与曹永祥、崔红梅、曹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29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代荣霞,女,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曹永祥,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崔红梅,女,1975年4月2日生,汉族。

被告曹海祥,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代荣霞与被告曹永祥、崔红梅、曹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荣霞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荣霞与被告曹永祥、崔红梅、曹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荣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荣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代荣霞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青

审 判 员  孙松涛

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楚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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