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代荣霞,女,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曹永祥,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崔红梅,女,1975年4月2日生,汉族。
被告曹海祥,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代荣霞与被告曹永祥、崔红梅、曹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荣霞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荣霞与被告曹永祥、崔红梅、曹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荣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荣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代荣霞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青
审 判 员 孙松涛
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楚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