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当莲与乔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28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298号
原告张当莲,女,1945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乔卫民,男,现年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当莲与被告乔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当莲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当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当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当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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