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与李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0:27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497号

原告郑毅,男。

委托代理人宋峰,河南常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嘉,男。

原告郑毅与被告李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毅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毅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一辆牌号为豫MV4446,车辆识别号为LJDJAA140C0091718的智能跑车转让给我,价格为152000元,我一次将全部款项付给被告,被告保证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确保此车没有向第三方抵押,2012年7月19日前,所有违章责任由被告承担。当日,我即向被告付清全部购车款,被告出具收条,交付车辆。经多次催促,被告迟迟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将车号为豫MV4446车辆过户到我名下,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郑毅(乙方)与李嘉(甲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方现有一辆智跑牌号为豫MV4446车,车辆识别号LJDJAA140C0091718,自愿转让给乙方,价格为壹拾伍万元贰仟元(152000元),乙方一次将全部款项付给甲方,甲方保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确保此车没有向第三方抵押,2012年7月19日前,所有违章由甲方承担。李嘉和郑毅签字确认。同日,郑毅以现金方式向李嘉支付150000元购车款,李嘉向郑毅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郑毅买车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双方口头约定剩余2000元是车辆过户费用,李嘉不再支付。李嘉于当日将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车钥匙及车辆交付郑毅使用。因李嘉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郑毅诉至本院。

另查明:豫MV4446号车系李嘉于2012年5月11日购买,价格为184000元整。

本院认为:郑毅与李嘉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郑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李嘉除履行实际交付车辆和办理过户需要的购车发票和行驶证外,还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限被告李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郑毅办理豫MV4446号车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洁

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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