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7月22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104年8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26日晚,谢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到西峡县城关镇建设路文化馆后的某店吃饭,期间谢某某打电话叫廉某去喝酒,廉某到后与张某某言语不和,张遂打电话叫郭某某过去,郭某某(另案处理)带王某(已劳教)、陈某(已行政处罚)赶到饭店外见张某某,四人进入包间后,张某某拿刀将廉某戳伤,其他三人从中帮忙。经鉴定,廉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拿刀,对被害人的伤不是我戳的,人是我喊来的,我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晚19时许,谢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到西峡县城关镇建设路文化馆后的某店吃饭,期间谢某某打电话叫廉某去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谢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廉某从中劝说,被告人张某某不听,遂于廉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遂打电话叫郭某某过去,郭某某(另案处理)带王某(已劳教)、陈某(已行政处罚)赶到饭店外见张某某,四人进入包间后,与廉某发生撕打,后被告人张某某拿刀将廉某戳伤后逃离现场。
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1年8月8日作出(西)公(法医)鉴(临)字(2011)2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检查结合病历记载、CT片,廉某左侧胸部有-4.8cm锐器创贯通创伤,致第五前肋软骨骨折、左上肺舌叶挫裂伤、膈肌破裂,肝左叶及胃浆肌层挫裂伤,背部有一锐器创伤,致脊椎棘突骨折,出现左侧血气胸,肺压缩,呼吸频率增快。心悸以及口唇发紫等症状。鉴定意见:廉某胸部锐器贯通伤致呼吸困难属重伤。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宛检鉴(2014)258号鉴定书鉴定:廉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5年2月10日被害人廉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就故意伤害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廉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营养、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于签订协议之日付清。二:廉某自愿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害人廉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2011年7月26日夜里6点多我和赛某某、谢某、徐文杰我们四人到老多尔玛东十字路口南边的某店吃饭,在吃饭中间,谢某说张某某也要来,我说行,然后我给廉某打电话让他来找我一块去钱柜唱歌,过了一会,张某某来了,他和谢某一块喝白酒,喝了一会,谢某喝晕了先走,徐文杰后来也走了,房间里只剩我、张某某、赛某某。过了一会,廉某也领了一个娃,我们继续喝酒,张某某说一会到河边唱歌,廉某在边上说根哥一会我们有事,张某某听后立起来说你个小鳖娃,哪轮到你说话了,廉某坐在那说你能把我咋样,在这之前,张某某叫廉某喝酒,廉某不喝,估计张某某心中有气,张某某把话说完就走了,过了大约有一二十分钟,赛某某送徐文杰刚回房间,张某某领了三个男青年进到房间,张某某指住廉某说你个小年轻娃想干啥,廉某也立起来,张某某上去推了一把廉某,另外三个男青年就开始用啤酒瓶打廉某,廉某开始躲,这时我见张某某从腰里掏出来个东西用报纸包着,我上去拉他把我推到一边,然后见张某某已到廉某跟,廉某已捂着腰坐在椅子上,张某某喊那三个娃起来走了,我们把廉某送医院了。
2、证人程某的证言:2011年7月26日晚上天快黑是,廉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多尔玛某店吃饭。我八点多钟骑摩托车就到多尔玛某店,去找廉某,到门口见一辆白色的小车停在某店门口,从车上下来四个人,有一个穿红色T-恤衫的男子大约三十岁已经进饭店包间,我也跟着进去,拿啤酒瓶那个男子把啤酒瓶放在吃饭的桌子上,这时穿红体恤衫的男子上去将站着的廉某踢了一脚,将他踢倒在椅子上,廉某不知道说了句啥话,拿啤酒瓶的那个男子见个啤酒瓶砸到廉某头上,我就上去将那个男子推到墙根,那个男子将我的眼镜打掉,我高度近视。看不见蹲地上找眼镜,我将眼镜找到戴上,看到三人从包间出来,这时穿红色体恤衫的男子还在包间,站在廉某边上,还在骂骂咧咧,从我身边出去,这时廉某也到我跟往外走,我见他背上有血迹,我将他衣服拦起,见他背部有伤口,我给王某说,这得赶紧去医院,廉某也说,送他去医院,随后我报警,但是电话打不通,我们在门口等有四五分钟,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廉某伤的严重,我就赶紧骑摩托去看廉某了。
3、证人王某的证言:2011年7月26日夜里8:05左右,我朋友廉某打电话让我到某店一下,我到处后是8:15分左右,当时在二号包间吃饭的有廉某、张某某、谢某某。我到后,程某也到饭店。我们在饭店坐有20分钟,之后,张某某出去了,又过15分钟左右,张某某领着三个年轻娃来饭店,张某某坐到他自己的坐位后,跟他一块那三个年轻娃站在我身后。张某某指着廉某骂,把廉某撞到墙根,跟张某某一起来饭店的三个娃中的一个娃短寸发,黑瘦,拿着一个啤酒瓶放在桌子上,见张某某打廉某后,拿啤酒瓶这个娃拎起啤酒瓶王廉某身上摔,我见状后,用身子赶紧把拎啤酒那娃往后扛,这时我看见张某某从腰里抽出一把东西,当时用东西包着,抽出来时一道白光,往廉某跟去,当我扭过来身时,张某某已经从廉某跟离开,我到墙根把廉某拉起来后,程某发现廉某身上有血,拦起廉某后,发现背后有一个三角形的伤口,我扶着廉某到饭店外,找辆车送他到医院了。
4、证人赛某某的证言:2011年7月26日下午大约六点多,我与谢某某、谢小继、徐杰子四人到文化路巷里某店喝酒吃饭。后在小继给张某某打手机过来一块喝酒。张某某到小强扯面馆后,我开车送小继回家,大约四十分钟后,我开车又回到小强扯面馆。当我开门进扯面馆时,见里面大约有七八个人,我刚把玻璃门开开,就有一块碎玻璃飞过来打到我下巴上,我刚想问谁扔的瓶子,见张某某从上衣内抽出一把刀(大约一尺长、尖刀、用报纸裹着)戳向正对面一个戴眼镜的年轻娃胸部,并且他戳后又用报纸把刀卷卷揣到怀里。我怕张某某再动刀子,忙上前劝他走,他趁势领着四五个10-20岁的年轻娃往外走。我走到被戳那娃跟上,那娃对我说,哥,你得把我送医院,我被刀戳住了。后我与长根拉住那娃走出饭店,我开皮卡车拉上那娃去县医院抢救。
5、证人王某的证言:2011年7月26日夜里七点多,我和我老婆、娃及张力、郭某某、陈某在县城西环路喝酒吃饭。快结束时,郭某某及接了个电话,谁打的我也不知道。郭某某接过电话后对我们说:“有个朋友在多尔玛那和几个小娃发生点争执,咱们过去瞅瞅。于是我们坐张力开的白色捷达车到多尔玛东边十字路口右拐到一个烩面馆门口。门口有个男子站在饭店门口,我、郭某某、陈某三个人下车。郭某某上去和那个男的没说几句,那个人就领着我们进饭店,我随手在大厅桌子上拿了个啤酒瓶跟着那个男的进到大门左边第一个雅间,见雅间有三个年轻的娃和一个岁数大一点的男子围着大桌子坐着。我把啤酒瓶放在桌子上,领我们进去的那个男的,指着一个戴眼镜较瘦的年轻娃说:就你个小鳖娃刚才还犟哩。说着从桌子右边绕,绕到岁数大男人跟时,我见他把衣服一揽,右手从腰里抽出一个东西,绕过岁数大的男的,一脚踢在戴眼镜那娃身上,戴眼镜那娃靠在椅子上没倒。坐在眼镜旁边那个娃站起来要去捞架。我把捞架这个娃一拉,上去踢戴眼镜那娃,也忘记踢住没踢住,我感觉右手脖一热,我一看右手脖被划开一个口子流血了。我就捂着伤口退出门外。我扭头看见饭店门口戴眼镜的娃立在门口,身上衣服染有红颜色,应该是血吧。
6、证人张某的证言:2011年7月26日大约10点多钟,有人敲门,我开门看是张某某,我问他咋了,张某某说出事了,他拿刀砍人了。
二、被害人廉某的供述
2011年7月26日夜里我在家吃晚饭大约8点多钟,谢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吃饭没有,我说吃了,他就说让我到多尔玛某店喝一杯。我说行。就挂了电话。因我喝酒也不行,我就给朋友王某、程某约他们两个也到某店,让他们帮我喝酒,约好后我就打的到某店,在进去门左边第一个房间找到谢某某,当时就谢某某,张某某两个人在房间,我就进房间坐那,谢某某和张某某就在拍沙岗沙场那事,我就一个人坐那停有十几分钟王某也去了。我就和王某在一边闲拍,谢某某和张某某不知道咋回事拍着吵起来了,因我以前就不认识张某某就说你有啥好好说嘛,吵啥哩。张某某就一拍桌子站起来指着我说,老子拍个事管你球事,又骂了我一句,还说要弄死我。我就说你要真能把我弄死你来。张某某就又拍了一下桌子说:你等着。然后就走了,。我和谢某某、王某就在房间,等了两分钟我对谢某某说咱们走吧,谢某某说没事,咱们再在这喝两杯,我们三个就又在那喝酒,大约有七八分钟,张某某推门进屋了。后边还跟着四五个人,张某某进去就往我跟走并指着我说,就这个小鳖娃刚才对我犟的不像,我今天非弄死他。并往我跟来。谢某某坐在我边上,就起身去拦张某某,和张某某一起的走在前面的一个娃手里拿着啤酒瓶扔过来砸在我头上,砸的我往后退了两步,我就捡起啤酒瓶又扔了过去砸在门上。这边谢某某没捞住张某某,张某某冲着往我跟来,当时我看见他穿的衣服里面卷有东西,我当时意识到那可能是刀。我当时站在墙根,张某某及他一起的一个黑色体恤的娃(岁数不大,就20来岁)从不同方向挤住我,用脚踢我,我也用脚乱踢着还他们。踢的过程中,我被踢坐到椅子上,我看见张某某从卷在衣服里取东西,然后看见一明一下戳过来,我赶紧从椅子上站起来扭了一下,一下从我脊梁上划过去,当时穿黑色衣服的娃站在我旁边,张某某的刀又过去划住那个娃的手上了,我扭身又扭过来时,张某某又一刀过来戳到我胸口,当时程某刚好进到房间一看就把门口那俩娃捞出去,又进屋程某把我往他跟捞,并说你后背流血了,并在我后背摸血让我看,然后我一低头看见我胸口也在流血,衣服都流湿了,我就赶紧捂住胸口,往外边出。当时张某某及他一起的娃也往外边跑。我跑出小强扯面馆,正好碰见赛某某开车到门口,我就坐上他的车,让他把我送到医院,我就在去医院的路上都晕过去了,以后的事我都不知道了。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011年夏天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和谢某某、谢某、赛某某等人在西峡县城关镇建设路某店吃饭、喝酒。中间,我和谢某某因先前干过工程、分钱产生的矛盾纠纷互相说对方不是。后谢某某喊朋友廉某过来喝酒,他喊人过来就是显示自己有本事、给我下马威。廉某和几个年轻娃过来,他过来说话维护谢某某、和我说话有不痛快的话,我记不清是不是和廉某对骂。我就给朋友郭老黑(大名应该叫郭某某)打电话让他来帮忙。郭老黑也喊有几人(我不认识)来后,我说对方几人要整我。接着双方就打起来了,在酒店内,对方有人拿啤酒瓶朝我们砸,我们这边也还手打对方。我也动手打对方,我也记不清楚打着谁了。我认,我是打对方人了,我记不清我用什么物品打对方的哪个人、具体咋打的。后我记得对方好像有人受伤、流血,双方就散开了。
四、其他证据材料
1、(1998)西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2、辨认笔录
3、抓获证明:2014年8月21日22时左右,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在白羽路与北四环路附近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
4、鉴定文书:廉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5、户籍证明、报案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定从轻考虑。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没拿刀,被害人的伤不是自己造成的理由与本案事实、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金岐
审 判 员 李颖博
人民陪审员 郭小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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