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051号
原告荆焜申。
被告惠景峰。
原告荆焜申与惠景峰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夲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荊焜申与惠景峰民间借贷一案中
原告荊焜申未能向法庭提供被告惠景峰的详细住所地,及住址信息,经法庭调查也未能找到相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荆焜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回原告荆焜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东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
书记员 宋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