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74号
原告罗某某,女。
被告苗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以和被告苗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进锋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74号
原告罗某某,女。
被告苗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以和被告苗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