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大地碳镪实业集团金河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6-07-20 20:16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三催字第00039号
申请人河南大地碳镪实业集团金河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旺玉,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报人河南维克特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朝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成,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河南大地碳镪实业集团金河物流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130005223725632,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的郑州银行南阳独山大道支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南维克特瑞商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大地碳镪实业集团金河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征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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