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先敏与被告叶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16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小字第001号

原告朱先敏,男。

被告叶明武,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先敏与被告叶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先敏以被告已将借款付清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先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先敏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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