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小字第001号
原告朱先敏,男。
被告叶明武,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先敏与被告叶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先敏以被告已将借款付清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先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先敏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小字第001号
原告朱先敏,男。
被告叶明武,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先敏与被告叶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先敏以被告已将借款付清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先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先敏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