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野县东翔棉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16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54号
申请人新野县东翔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春风,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野县东翔棉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以该票据(号码为3020005324584805)已找回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员  孙小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锋旭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