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国圃与被告张玉奇、第三人王英俊追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16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小字第5号

原告陈国圃。

被告张玉奇。

第三人王英俊,男。

原告陈国圃与被告张玉奇、第三人王英俊追偿纠纷一案,原告陈国圃于2015年3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国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圃负担。

审判员  陈元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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