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341号
原告荣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荣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荣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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