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一初字第69号
原告范玉锁,男。
被告范中恒,男。
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被告盘古官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锁于2015年3月13日以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已支付完毕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玉锁撤回起诉。
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范玉锁承担。
审判长 王庆善
审判员 牛 娅
审判员 来明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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