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韩铁柱。
被告韩林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铁柱与被告韩林洋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铁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铁柱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铁柱负担。
审 判 长 赵显洲
审 判 员 陈元舵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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