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69号
原告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姚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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