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陈晓,男。
委托代理人张露,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守森,任公司经理。
原告陈晓与被告南阳市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陈晓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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