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44号
原告陈中华,男。
被告高玉德,男。
被告徐庆芳,女。
被告梅雪屹,男。
被告高玉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华与被告高玉德、徐庆芳、梅雪屹,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华于2015年2月9日以申请人采用其他途径追要此笔款项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中华系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中华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陈中华承担。
审判员 孙小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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