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朝贵与被告张艳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13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小初字第06号
原告薛朝贵。
被告张艳茹。
原告薛朝贵与被告张艳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薛朝贵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朝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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