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087号
原告刘建华,女。
被告南阳市景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天才,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南阳市景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23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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