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南阳市景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12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087号
原告刘建华,女。
被告南阳市景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天才,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南阳市景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23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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