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12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955号

原告韩某甲,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韩某乙,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对被告韩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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