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752号
原告邢某某,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邢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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