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团伟与张玉军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11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小字第00008号

原告彭团伟,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玉军,男,46岁,汉族,农民。

原告彭团伟与被告张玉军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团伟撤回对被告张玉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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