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274号
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余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私下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董 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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