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季兆来,男。
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阳天意保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敏,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素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华军,男。
本院受理原告季兆来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南阳天意保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田华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兆来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兆来以已经人说和为由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兆来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季兆来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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