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1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771号
原告毛某某,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军旗,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关于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时,本院向原告释明,因此案涉及身份关系,要求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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