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1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008号
原告冯某某,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常某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