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1号
原告孙红岩,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本录,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岩与被告张本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录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红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红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红岩负担。
审判长 吕民革
审判员 拜立涛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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