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09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360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
被告秦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代理审判员  王 龑
人民陪审员  闫明科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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