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022号
原告胡可,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571431-3号。
代表人孟庆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可与被告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可撤回对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胡可负担。
审判员 李月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