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622号
原告潘文举,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商丘市佳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号:411492100000229,住所地:夏邑县曹集乡政府院内。
负责人范新云。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文举与被告商丘市佳润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佳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文举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佳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文举撤回对被告商丘市佳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文举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