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5号
原告马民生,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被告李德远,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民生与被告李德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民生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民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德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民生撤回对被告李德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民生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