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贤民与蒋磊磊、牛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06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664号

原告司贤民,男,194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川、张静莉(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蒋磊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松梅,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蒋磊磊之妻。

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司贤民与被告蒋磊磊、牛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贤民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贤民撤回对被告蒋磊磊、牛松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司贤民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朱玉芳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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