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81号
原告季美玲,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光运,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卫华,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季美玲与被告林光运、胡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登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美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登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