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06号
原告董慧颖,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冰,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圣源大道。
被告周旋,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征通,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东侧0101室。
负责人王汉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董慧颖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周旋、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地安徽省泗县,被告周旋、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均不在夏邑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应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恒体
审判员 翁秋敏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