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76号
原告李红伟,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建民,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钊,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红伟与被告杜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伟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建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杜建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伟撤回对被告杜建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伟负担。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朱玉芳
审判员 彭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