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037号
原告刘宣岐,男,201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展涛,男,成年,汉族,系原告刘宣岐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魏金良,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丽英,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北海路归德路交叉口西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综合楼1层、5层。
负责人李群娣,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宣岐、魏金良与被告张丽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登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丽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丽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宣岐、魏金良撤回对被告张丽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宣岐、魏金良负担。
审判员 郭登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