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04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51号
原告金某某,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建民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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