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桂兰、冉大玲等与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02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78号

原告朱桂兰,女,194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冉大玲,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彭灿灿,男,1997年6月16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彭飘飘,女,1993年6月4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彭晨晨,女,1995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彭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8号2单元(中储粮大厦)11层。

原告朱桂兰等人与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桂兰、冉大玲、彭灿灿、彭飘飘、彭晨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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