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升与兰希法、王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02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58号

原告李东升,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兰希法,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王陆军,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东升与被告兰希法、王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东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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