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镜德申请执行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0:02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33-1号

申请执行人徐镜德,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04487-3。

法定代表人侯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支付徐镜德货款本金203080元。承担诉讼费用3235元及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10424.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4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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