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33-1号
申请执行人徐镜德,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04487-3。
法定代表人侯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支付徐镜德货款本金203080元。承担诉讼费用3235元及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10424.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4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