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万领与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0 20:02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姜万领,男,194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兴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卓奎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班自权,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姜万领诉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原告姜万领否认提起本次诉讼的诉讼行为,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万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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