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秀英与范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0:01

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82号

申请人车秀英,女,汉族,1942年8月4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范波,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生,住新县。

我院在执行车秀英与范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范波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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