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扶鹏,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欧阳仕升,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新县。
被执行人叶道友,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新县。
被执行人朱昌志,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新县。
申请执行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欧阳仕升、叶道友、朱昌志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新建罚字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4)新建罚字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4)新建罚字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4)新建罚字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耿建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