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洪念明,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陶维明,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受理原告洪念明与被告陶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念明不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原告洪念明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念明负担。
审 判 员 黄 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德 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