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念明与陶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0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洪念明,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陶维明,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受理原告洪念明与被告陶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念明不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原告洪念明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念明负担。

审 判 员    黄   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德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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