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10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住所地新县城关潢河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袁立伟,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郭良英,女,汉族,1981年5月8日生,住新县。
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金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袁立伟、郭良英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磊
